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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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危险
序号为第7条的“污染危险”条款的内容与1983年ITC-H同名条款相比变化不大,承保由于政府当局以其权利为防止或减少因应由险人负责的险船舶的损害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其威胁采取行动而造成的险船舶的全损,而不承保由此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
(二)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条款”的序号为第10条。由于本套条款不承保险船舶的单独海损修理,故索赔通知条款中没有有关“招标”的内容。索赔通知的内容与1983年ITC-H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三)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
序号为第11条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共有5款,其中后三款在内容上与1983年ITC-H同序号的同名条款后3款完全相同,其内容涉及到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空船共同海损以及强调共同海损是为了避免承保危险而引起的。
本条第l款的内容与1983年ITC-H相应条款第1款前半部分的内容相同,规定本险承保险船舶分摊的救助、救助费用和/或共同海损,且受不足额险的制约。而本条第2款的内容则改变了1983年ITC-H相应条款第1款后半部分的内容,重申对于险船舶的部分损失除险船舶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损失、损害外,本险人不予负责。而且对于险船舶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损失,被险人无权要求险人在共同海损分摊前优先予以赔偿。这一规定不同于1983年ITC-H的规定,也改变了英国1906年(险法》关于共同海损牺牲赔偿的规定。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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