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有哪些?

保险人在履行补偿义务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既有补偿原则的限制,也受到赔偿方式、保险单证形式等各方面的影响。
补偿原则的限制
以实际损失为限。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被保险人道灾受损后,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额以标的实际损失为限,赔偿不足,就不能充分补偿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赔偿过多,则会引起不当得利。但在实际的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理赔时皮以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
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都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超过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不能以实际损失高于保险金额为由而得到高于保险金额的赔偿。
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的赔付是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条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人不能赔付。上述的“以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为限”,都是基于这一条件。
赔偿方法的限制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赔偿数额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如免赔本(额)的规定。免赔率(额)可分为绝对免赔牢(额)和相对免赔率额)。绝对免赔率(领)是指当保险财产的损失达到规定的免贻率额)时,扣除免赔率(额)后予以赔偿。相对免贻率(额)是指当标的损失达到规定的免赔率(额)时,不作任何扣除,全额赔付免赔串额)的规定可以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减少由于经常发生的小额赔付而增加的工作量。
另外还有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规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又可分为被保险方自负责任额或自负责任比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被保险方自己承担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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