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形式
1.保底承诺不合法
我国《证券法》规定,券商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对于银行的保底承诺,已有监管层人士认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有文本的,部属于违规。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都不被允许向客户承诺收益保底,这也是为什么各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只以口头承诺的形式向客户保证最低收益,而不是写入文本协议。
2.经纪类券商和证券经纪人不能接受委托理财按受托主体分类,我们可以将委托理财分为券商的委托理财和其他主体的委托理财。券商的委托理财,如前所说,只有综合类券商才有委托理财的资格,经纪类券商和证券经纪人都在被禁止的对象之列,但综合类券商委托理财的委托协议中不能出现保底条款或者共担风险约定或其他类似条款的内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而其他主体的委托理财则仅仅是一种商业行为,也就是说,它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内容合法,则该委托理财行为有效,此时投资者的相应权利受法律法规保护而对于无效行为和无效合同,法律规定的是各自返还所得,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3.借款合同——一种行之有效的变相委托理财形式由于委托理财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投资者,受托人一般都喜欢以高收益率作为承诺,但《证券法》规定保底合同不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形式的委托理财应运而生了——我出钱你炒股,你支付高额利息,并签订借款合同,在这种合同下,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应地变成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保底收益率变成了借款利率,这样就把委托理财的委托代理关系转变成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发生纠纷时投资者(贷款人)的权益也比较容易得到保障,毕竟法院在处理借贷纠纷的经验上比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经验丰富得多。因此,这种借款合同方式的委托理财在民间得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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