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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洪水保险存在的问题(一)

ikb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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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国开展洪水保险几种形式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为减轻洪水灾害损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实践还处于摸索阶段,仅仅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发挥了作用,面对洪水每年给我国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这几种形式的实践无异于杯水车薪。我国洪水保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还突出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缺乏系统研究和体系建设长期以来,我国在洪水等巨灾保险立法方面一直是空白。流域区与行政区在流域管理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农业洪水的保险问题等都亟待解决。

我国开展洪水保险几种形式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为减轻洪水灾害损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实践还处于摸索阶段,仅仅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发挥了作用,面对洪水每年给我国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这几种形式的实践无异于杯水车薪。我国洪水保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还突出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研究和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在洪水等巨灾保险立法方面一直是空白。1997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规范防治自然灾害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提出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但对于洪水保险的开展却缺乏具体的规定和相关政策支持。就洪水保险及其对蓄滞洪区发展的影响而言,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差异很大,洪水保险研究国外体系经验的多,针对我具体情况进行实证性研究的少。流域区与行政区在流域管理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农业洪水的保险问题等都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对我国洪水保险体系建设有一个系统的考虑。
  (二)缺乏广泛的宣传与普及
  大数法则是保险得以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的关键,保险机制的正常运作有赖于社会公众对保险的正确认识,唯有社会群体大量、广泛的投保,才能聚集起雄厚的资金以应付洪水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缺乏对防洪减灾广泛的宣传和对洪水保险知识的普及,面对洪水风险,人们往往寄希望于防洪工程建设、政府救济或者民间捐助,没有意识到保险对于灾后损失弥补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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