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洪水保险的建议

洪水保险是防洪减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将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较大的范围和较长的时间内进行分摊,不仅能够起到减轻洪水灾害损失、实现经济补偿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防洪减灾战略的手段之一,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将洪水保险纳入蓄滞洪区建设管理。针对我国现状,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发展我国的洪水保险:
(一)明确建立我国洪水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迄今为止,我国还尚未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洪水保险模式,对建立我国蓄滞洪区的洪水保险制度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其根本原因是对建立我国洪水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政府在洪水保险中的定位不清晰。人们习惯性地认为洪水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的事。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洪水保险制度建设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政策的配套,都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因此,建立我国的洪水保险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在政府主导、辅之以政策的支持下,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共同构造防洪救灾、减灾新机制。
(二)完善配套措施,研究整体解决方案
洪水保险所隐含的巨大风险及举足轻重的社会影响,决定了洪水保险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项纯技术性的课题,从国外的经验看,洪水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法律领域;既包含了强制保险,也包含商业保险;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要有税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需要各方面力量协同作战,研究整体解决方案。为此,国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协调流域内全局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协调政府部门中防灾、抗灾、救灾等多部门关系,协调各级财政与税收的配合和支持,减免洪水保险的营业税,完善洪水法律配套制度的建设,通过强制性的洪水保险制度,推动我国洪水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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