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会对保险标的产生什么影响?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例如,船舶发生碰撞,海水涌入船舱,油罐破裂,装载货物既遭水渍又受油污,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则保险人只负水渍损失的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水渍险基础上加保了混杂沾污险或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人对油污也负赔偿责任。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若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里兰船舶有限公司诉挪威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1918)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船舶驶往哈佛港途中,被德国潜水艇鱼雷击中,情况十分严重,但依然驶到了目的港。港口当局害怕船沉在码头泊位上,遂命船驶往外港,随后,因船底搁浅而解体沉没。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没有投保战争险。法院认为,船舶损失的原因是被鱼雷击中而非搁浅。虽然从时间上看,最近的原因是搁浅,但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被鱼雷击中是处于支配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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