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委付的概念与条件是什么?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有以下几个: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括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两重内容,所以要求必须是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而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但若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当其中一种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即委付是否成立和履行,还取决于保险人的意志。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若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成立;反之,则委付不成立。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这一条件要求被保险人为进行委付,必须提出申请,即向保险人发出委付书。按照国际上海上保险的惯例,委付书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应向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保险经纪人提出。而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则必须用书面形式,直接向保险人提出,并且应在法定时间内。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为三个月,如日本、英国。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委付申请,则保险人对于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赔偿。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获取全额赔偿的对价条件,就是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归保险人,并且被保险人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被保险人对船舶失踪申请委付,但要求船舶有着落时返归其所有,则为法律所禁止。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