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知识梳理

1.财产保险合同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2.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均会伤害对方。
5.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告知是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6.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对保险人所做的担保,这是严格控制风险的一项原则。
7.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8.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
9.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10.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
11.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2.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13.委付一经依法成立,便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14.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15.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包括比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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