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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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分类方法较多,从理论上说主要有以下分类。按代理关系的属性分为专用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按代理人的行业性质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按代理人的职业特点分为专职保险代理人和兼职保险代理人;按保险业务次序分为承保代理人、理赔代理人、追偿代理人;按所辖区范围分为总代理人和分代理人;按代理业务的范围分为全权保险代理人和非全权保险代理人;按代理业务的区域不同分为国内代理人和国际代理人;按代理人的性质不同分为单位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在财产保险中,允许采用独立代理人制度。
我国原有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对保险代理人采用复合分类法,先按保险代理主体的性质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单位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然后将单位代理人按行业性质不同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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