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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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性等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射幸性。一般的民事合同所涉及的权益或者损失都具有相应的等价性,但是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肯定的,而保险人对某被保险人是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则依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是不肯定的。由于投保人以少额保险费获取大额保险金带有机会性,所以保险合同便具有了射幸的性质。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一般民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保险合同内容的产生是以附合为主,以约定为辅。所谓附合是指合同的内容由一方详细提出,另一方或是选择之,或是拒绝之,一般不能改变。各国立法依然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协商权。我国《保险法》除在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外,还在第20条中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的事项以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同时,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条款,法律保护他们进行协商的权利。这种协商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行使,它可导致合同的变更。但是这种约定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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