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0条中将其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该定义可知,保险合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性质,它属于协议;二是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三是合同内容,即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1.双务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承担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对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其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3.有偿性。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诚信性。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则合同无效。
5.保障性。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它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同时,由于财产保险的性质,导致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而并非给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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