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

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 自然人不得从事保险人的业务。我国《保险法》第10条定义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形式。自然,并非所有的法人都可以从事保险业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凡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要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有明确的定义。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但无论何种主体作为投保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并非任何人均可为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缔约的自然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方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无效,但不是绝对的,如果该合同的缔结是经过监护人同意后所为,则该保险合同有效。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含有类似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它的组织章程或者核准登记的范围为限。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根本要素。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条规定的是世界各国法律均明确规定的一个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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