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
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主要包括: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2)附加条款。它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它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如保险法规和有关合同法规定必须列明的内容,如我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就属于保险人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在保险单中必须注明的一项内容。
(4)保证条款。它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如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不得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得制造保险事故,不得编造证据;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依法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这些都属于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保证。
(5)协会条款。它是专指由英国伦敦保险入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该条款仅附于保险合同之上。由于协会条款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水险方面通用的特约条款,所以,有些时候协会条款比保险单还要重要。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由法律来规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同时,亦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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