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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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下列各项: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是某一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符号;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及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名称和住所对于合同的履行如保险费的催告、提出索赔、给付保险金均十分重要。因而,在保险合同中,要载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以便于判断保险的类型。保险标的也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
(4)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价金。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率或者干分率来表示。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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