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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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变更程序是什么?
1.财产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都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密切相关。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与对方共同协商的义务。因此,投保人只有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批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险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变更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财产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变动与否,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变更后的财产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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