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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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与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或修改。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内容有变动,投保人通常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凡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必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其特点是:(1)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而定;(2)变更合同的内容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3)变更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但严格来讲,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是合同的转让。真正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是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基于此,这里只介绍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当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即保险责任通常是在投保人履行了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后才开始。当然, 由于保险期间的不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也不同。例如,我国对定期保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一般是投保人履行了交付保险费义务后的零时;对航程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一般自起运港起运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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