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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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保险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发生转让。我国及许多国家允许在有背书的前提下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而不需要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究其原因,一则海上货物保险中的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始终在承运人的控制与保管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并不会引起风险的变化,货物不会因自由转让而增加风险,从而不会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 二则保险合同是与海上货物运输紧密相联的,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会出现由于贸易经营的需要,通过转让提单进行买卖的情况,被保险人因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失去效力,新的提单持有人也因未经保险人同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而失去保险保障。有的货物所有权甚至需经过几次转手易主,如果每次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需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势必会妨碍货物的流转,不利于贸易往来。因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允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这样便可与提单背书转让同步进行。也就是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随着货物的转让,只要被保险人背书后就可与货物所有权提单同时转让给受让人,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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