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出售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仅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而财产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财产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财产保险合同将因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若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和
<海商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海商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外,任何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因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外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由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因此,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规定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财产保险合同方可继续有效;否则,财产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时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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