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有哪些要考虑的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出售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仅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而财产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财产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财产保险合同将因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若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和
<海商法》的规定,财产
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转让的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按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
2.转让的后果
在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合同均可有效转让。财产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所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只涉及到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并未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没有变更原有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的规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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