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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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的含义与原因
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财产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产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后果。无效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当然无效性,即无须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2.无效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进行确认。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约束力。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其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但是,如果财产保险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且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相牵连,即无效部分对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影响,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规则或惯例,如果继续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失公平或者无实际意义,则应当认定合同全部无效。对无效保险合同采取的措施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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