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险的和解与调解?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缴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是否能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对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
1.和解
和解是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这种方法是解决争议最可行、最基本的一种方法。其优点在于可以省去仲裁和诉讼的费用与麻烦,而且气氛一般比较友好,灵活性.也较大,有利于合同继续履行。
2.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入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 根据调解时第三入的身份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调解可分为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是由各级保险管理机关主持的调解,从法律效果来看,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一经形成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协议或法院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都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坚持先行调解原则,在调解不成时,仲裁机关可作出裁决或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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