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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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成投保的问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修订本)中均有规定。前者的规定是:最低理财保险金额为“货物的CIF或CIP金额加10%”;后者的规定是:最低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格另加10%”。按照后者的规定,理财保险金额可能高于CIF价格另加10%。例如,买卖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若为CIF时,理财保险金额便不是在“成本、运费及理财保险费的基础上另加10%。,而是在“成本、运费、理财保险费及佣金”的基础上另加10%。
当然,理财保险加成率lo%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理财保险人同被理财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货物、不同地区进口价格与当地市价之间不同差价、不同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水平,约定不同的加成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理财保险金额一般也按CIF加10%计算。如果国外商人要求将理财保险加成率提高到20%或30%,其保费差额部分应由国外买方负担。同时,国外要求加成率如超过30%时,应先征得理财保险公司的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不能贸然接受,以防止由于加成过高,理财保险金额过大,造成下列不良情况的发生。
1.当市场价格下跌时,作风不好的商人故意造成货物损失,骗取理财保险赔款。
2.由于理财保险金额高,赔偿金额高,当被理财保险货物遭遇风险时,一般商人也可能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3.过高的加成率,有时会造成理财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大幅度增加理财保险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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