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时,特别要注意下列几点

1.申报的情况必须属实。如前所述,理财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关系,理财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的投保是否接受或依何种费率承保,主要取决于投保人的申报情况来确定,因此,在办理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将与被理财保险货物有关的重要事项,如货物名称、装载工具以及包装等,向理财保险人作真实的申报和正确的陈述。如所报事项不真实或隐瞒真实事项,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2.投保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上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由于理财保险单是以投保单为依据而制作的,如果投保人(卖方)不按合同规定填制投保单,理财保险人据此出具的理财保险单就会与贸易合同规定不符,收货人可以拒绝接受这种理财保险单。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投保单内容还应符合信用证有关规定,否则理财保险人据以签发的理财保险单也会“单证不符。而遭到开证行的拒收。
3.尽可能投保到内陆目的地。国际贸易中买方收货地点一般在内陆,但所使用的CIF贸易术语却只规定将货物装运到目的港。如果同贸易术语一样只将货物理财保险到港口,则从港口到内陆段所发生的损失就可能得不到理财保险人的赔偿,尤其是投保一切险时,有很多损失在港口是无法发现的。只有在货物运抵内陆目的地经检验后才能确定。若只保到港口则会对责任的确定造成困难。因此,为解决买方的实际需要并避免工作上的扯皮,以保到内陆目的地为宜。当然,有些内陆城市由于运输条件过差,理财保险人明确不保的,则须按照理财保险人的规定办理。 4。对特殊要求的处理。在CIF条件下,买方往往会临时提出一些特殊要求,如提高理财保险金额,加保某些特殊附加险,扩展理财保险责任等。卖方应认真研究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来约定的理财保险条件。理财保险人是否承保,会不会增加理财保险费等,把这些情况搞清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这些特殊条件。
5.关于法律问题。我国进出口公司向中国人民理财保险集团公司投保,理财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按中国理财保险条款负责的。中国理财保险条款没有规定适用什么法律。按一般惯例,可以认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如国外买方要求按伦敦理财保险协会有关条款投保,中国人民理财保险集团公司一般可以接受承保。但需注意,协会货物条款明确规定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投保人和理财保险人如不拟接受,可在理财保险单上注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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