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分保的概念与特征
在财产保险中,分保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分保也叫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为了避免事故发生时承担过多的经济赔付,保险人的直接保险业务往往会再分摊给其他的保险人,所以,分保也叫对保险人的保险。在分保业务中,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出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入人。全部转移风险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指当保险公司承保了某一保险业务,而这一业务又不属于该公司的通常经营范围,该保险公司可能让再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再保险中,分出人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分入人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分出入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人,称为分保费;分入人根据得到的分保费付给分出人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人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人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人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再保险从原保险中独立出来,与原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主要联系在于:它们都是对风险责任的分散,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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