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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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填补学说和财产保险有什么关系?
损害填补学说。对于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的保障必须采取损害填补的方式来解决,这是财产保险业务正常运行的最基本要求。财产保险本身只能通过保险保障的形式,保障被保险的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所体现的经济价值在整个保险期间不会因为保险风险而发生量的变化。
无论被保险的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是否遭遇意外风险的破坏,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始终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的价值,既不会由于保险而贬值,也不会由于得到保险赔偿而升值。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完整的物质财富标的而言,如果其成为财产保险保障的标的,通常在保险技术管理上会通过保险合同约定或按照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其自身的经济价值。财产保险提供的保障服务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保全这种经济价值的完整性,而不会帮助这种经济价值实现增值。
如果财产保险提供的是一种对于保险标的自身经济价值的增值服务,就会导致各种形式的道德风险,从而破坏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使财产保险具有赌博的性质。听以,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损失补偿,而这种补偿是以恢复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原有的经济价值为界限的。因此,无论从财产保险业务的形式还是内容上,财产保险必须完整体现“损害填补学说”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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