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财产保险的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无论是从财产保险经营内容的整体出发,还是从某一具体的财产保险业务经营内容出发,其复杂性的特征均十分明显。它主要表现在:
首先,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一方面,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既有法入团体,又有居民家庭和个人投保,也可能只涉及单个法人团体或单个保险客户,如合伙企业或者多个保险客户共同所有、占有或据有的财产,在投保时就存在如何处理其相互关系问题。另一方面,财产保险的承保标的,包括从普通的财产物资到高科技产品或大型土木工程,从有实体的各种物资到无实体的法律、信用责任乃至政治、军事风险等等,不同的标的往往具有不同的形态与不同的风险。而人身保险的投保对象与保险标的显然不具有这种复杂性。
其次,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既要强调承保前风险检查、承保时严格核保,又须重视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查勘等,承保过程程序多、环节多。在经营过程中,要求保险人熟悉与各种类型投保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例如,要想获得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成功,就必须熟悉各种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诉讼知识和技能;再如,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时,就必须同时具备保险经营能力和汽车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对汽车专业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就会陷入被动或盲目状态,该业务的经营亦难以保持稳定。
再次,风险管理复杂。在风险管理方面,财产保险主要强调对物质及有关利益的管理。保险对象的危险集中,保险人通常要采用再保险的方式进一步分散危险;而人身保险一般只强调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因为每个自然人的投保金额均可以控制,保险金额相对要小得多,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稳定构不成威胁,从而无须以再保险为接受业务的条件。例如,每一笔卫星保险业务都是风险高度集中,其保险金额往往数以亿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要想独立承保此类业务都意味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给承保人造成重大的打击。再如,飞机保险、船舶保险、各种工程保险等,均需要通过再保险才能使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分散,进而维护保险人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与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相比,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直接来自保险经营,即直接保险业务的风险决定着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却更多地来自投资风险,投资的失败通常会导致公司的失败。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特别强调对承保环节的风险控制,而人身保险公司则更注重对投资环节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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