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覆盖着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它不仅包含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含着各种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大到航天工业、核电工程、海洋石油开发,小到家庭或个人财产等,无一不可以从财产保险中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财产保险业务承保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财产保险的具体对象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也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的经营方向具有更多的选择性。与此同时,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无论归自然人所有还是归法人所有,均有客观而具体的价值标准,均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保险客户可以通过财产保险来获得充分补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限于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且无法用货币来计价。保险标的形态与保险标的价值规范的差异,构成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同时也是财产保险的重要特征。
(2)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人经营各种类别的财产保险业务,意味着其承担了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尽管在具体的财产保险经营实践中,有许多保险客户因未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而得不到赔偿,但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经营是建立在补偿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基础上的。因此,财产保险费率的制定,需要以投保财产或有关利益的损失率为计算依据;财产保险基金的筹建与积累,也需要以能够补偿所有保险客户的保险利益损失为前提。
当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财产保险讲求损失补偿原则。它强调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因此,财产保险不仅适用代位追偿原则,而且还适用重复保险损失分摊和损余折抵赔款等原则。而在人身保险中,因为人的身体与生命无法用货币来衡量,被保险人是依法受益,除医药费重复给付或赔偿不被允许外,并不限制被保险人获得多份合法的保险金。既不存在多家保险情况下分摊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也不存在第三者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而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问题。财产保险业务的这种补偿性,正是其成为独立的新兴产业并与人身保险业务相区别的又一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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