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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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基于民法中债权物权的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会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如汽车、房屋、船舶、飞机、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利益等。由于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以,如果投保人现时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汽车、房屋,便是依据所有权而享有其所有的利益。但现有利益非以所有利益为限,抵押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务人对于留置物等,也具有现有利益,从而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例如,企业的预期利润、汽车的营运收入、货物的预期利润等;又如,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于运费具有保险利益,若运输途中发生风险事故致使货物受损,则承运人的收入也会减少;同样,房屋的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的预期租金具有保险利益。但是,预期利益必须是以现有利益为基础,是确定的在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反之,若仅仅为一种虚幻的期待,则不是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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