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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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属于重要的事实主要有: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危险增加的事实等。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此规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事实在未经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无须告知,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使合同无效或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无须告知的事实一般包括:1)减轻危险的任何情况;2)保险人业务范围内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如海洛因是禁止贩卖和服用的毒品,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珠宝比木材对小偷更具有吸引力等;3)保险人表示无须知道的情况;4)根据明示和默示保证条款,无须再次申报的事实;5)非保证范围内的、本质又非重要的事实;6)与保险单的责任免除有关的事实。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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