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的方式主要有几种?
保险监管的方式
利用保险法规对保险行业实施监管是世界各国政府的保险管理机构所采取的主要监管手段。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在利用保险法规实行监管的过程中,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曾经采取过截然不同的方式,通常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该方式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但它以保险行业本身具有的相当的自我约束能力、社会各界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并对保险人经营有正确的判断为前提。英国1901年及1940年的《公司法》即采用该方式。
2.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准则主义较公告管理方式有了进步,它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并不涉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然而,保险的技术复杂,有关法规很难囊括,因此,有时容易流于形式。德国早期私人疾病基金的监督就采用此方法,但目前大多数国家已放弃该种管理方式。
3.批准主义
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它追求彻底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赋予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较高的权威和灵活处理的权利,在对保险人的市场实行准入资格限制的同时,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对于保险人的审批具有很大的政策灵活性。同时,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还辅之以规范管理的某些措施。该方式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已逐步放宽费率管理和条款审定等,故而,批准主义有放宽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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