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设立的程序是什么?
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并遵循一定程序。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是创办保险公司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其法律程序的总称。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其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要依法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设立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是世界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五项条件:
一是有符合《保险法)和
<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合法的保险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
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合法的保险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
二是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但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对资已支付保费要求不同,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全国性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已支付保费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已支付保费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已支付保费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础。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高风险的公司,其资已支付保费必须远远高于工商企业。
三是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保险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所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别规定。根据《保险机构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暂行条例>,担任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有保险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管理和业务工作能力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须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保险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同时规定了有经济犯罪等六个方面不良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人员素质上,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四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是指具有健全的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由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存在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从内部机构体制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机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则由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因而,我国(保险法)作出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
公司法)的规定,从内部机构体制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机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则由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因而,我国(保险法)作出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
五是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上述五项条件是对设立保险公司实质要件的规定,同时,依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保险组织设立的申请时,除要审查上述条件外,还应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及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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