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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式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设立上有什么条件要求?

柏行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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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设立条件。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条件一般应满足下列各项要求:资已支付保费要求、章程要求、人员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营业场所要求。对不同的组织形式具体要求不同。
  第一,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 00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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