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的基本程序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设立程序。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的基本程序一般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筹建阶段。发起人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筹建申请报告;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机构框架;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二,开业阶段。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30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规定进行审查,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开业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已支付保费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进行验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由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方可营业。但是,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
<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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