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两个程序?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还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是对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实质要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审查设立申请时,除要审查上述条件外,还应考虑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如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设立程序。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筹建阶段。发起人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首先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文件,中国保监会审查批准后,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筹建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筹建就绪后,应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业,并提交有关资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同时,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的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该规定的依据在于: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过错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自正式批准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的变更和终止均须经保监会批准,其破产程序则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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