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设立有哪些条件?
设立的条件。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条件一般包括:资已支付保费要求、章程要求、人员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营业场所要求。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要求不同。
第一,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2/3;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2/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 00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持有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2/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2/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其中,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上述条件是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实质要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审查设立申请时,除要审查上述条件外,还应考虑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但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如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公估机构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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