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理财保险模式的选择

福利型的社会理财保险模式,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适应。国家型的社会理财保险模式,由于社会理财保险完全由国家包办,个人不缴费,不利于培养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储蓄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虽然有利于培养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这种模式缺乏社会统筹,不能发挥社会保障的调剂互助职能。雇主责任型的社会理财保险模式虽然有利于强化雇主的社会责任,但理财保险基金来源单一,不宜普遍适用于各个险种。唯有传统型的社会理财保险模式具有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现实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三方(国家、企业、个人)责任结合、社会统筹与财政最后保证结合、权利与义务一致等优点,可作为我国的主要选择。同时,其他社会理财保险模式的合理因素,也可以分别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社会理财保险制度所吸收。
我国从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各种社会理财保险模式的合理因素,在探索中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理财保险模式。现阶段我国社会理财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就在于按照国家强制、建立基金、互助互济、社会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理财保险体系,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体系创造条件。国家要求,通过改革所建立的新型社会理财保险制度,应具备下述要点。
(1) 制定《社会理财保险法》,将社会理财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完备的社会理财保险法规体系。
(2) 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身份、不分工资分配形式,实行统一的社会理财保险制度,并将社会理财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固定下来。
(3) 社会理财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合理负担,并逐步实现省级社会统筹,实行能保证社会理财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社会理财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制度。
(4) 实行一体化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社会理财保险管理体制。
一方面,国家设立社会理财保险主管部门,对社会理财保险事务进行统一、综合管理;另一方面,在统一制度的基础上给予地方一定的管理自主权,并对国家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社会理财保险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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