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理财保险基金统筹
社会理财保险基金统筹是指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理财保险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规划和安排,并据此对社会理财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以保证其收支平衡、合理使用和安全、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职能。在社会理财保险的运行机制中,它是实现保险风险分摊职能和损失补偿职能所必需的手段。我国《劳动法》规定,社会理财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理财保险基金,负有使社会理财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理财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社会理财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这两种机构的设立和职能都由法律规定。
社会理财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用人单位范围。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当把各种用人单位都纳入统筹范围,也就是说,凡属依法有义务为其职工缴纳理财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都应参加统筹,而不受所有制、法律形态、规模等因素的限制。
(2) 劳动者范围。根据劳动法对劳动者给以平等保护的原则,凡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 都应将其依法有权获得社会理财保险待遇的职工全部纳入统筹范围。此外,还有必要把统筹范围逐步扩及其他劳动者。
(3) 险种和待遇项目范围。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来看,原则上应将各险种的各个待遇项目全部都纳入统筹范围。但是,在一个国家的一定时期,往往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理财保险需求等因素,只将部分险种或险种的部分待遇项目纳入统筹范围。凡是未纳入统筹范围的险种和理财保险待遇项目,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或其亲属承担给付责任。
(4) 地域范围。即在全国、全省、全市或全县的某一级范围内实行统筹。这要根据各种理财保险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般应按由低到高的发展顺序,提高统筹的地域范围的等级。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应以省级统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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