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的工伤理财保险归责

在我国法律中,还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理财保险责任的若干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其要点有:
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理财保险责任;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企业实行内、外经营承包时,工伤理财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在包工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的,就由其承担工伤理财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就由有用人资格的承包人及其上层次承包人与承包人对工伤理财保险连带承担责任;职工被借调或者外单位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理财保险责任;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理财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理财保险的处理。
工伤的概念和范围
工伤,即因工负伤。其中的“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既可能实施于工伤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也可能实施于其他地点或时间;其中,“伤”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即伤亡),包括负伤、致残、死亡。“工”与“伤”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所以,工伤可定义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关于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时间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第二,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第三,职业(业务)界限。即工伤一般只限于执行职业(业务)而发生的急性伤害。只要急性伤害是由于执行职业(业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生产工作区域之外,也属于工伤;相反,如果急性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生产工作区域之内,却不是由于执行职务(业务)原因发生的,则不应属于工伤。第四,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决不能以职工本人对急性伤害的发生有过失为由,将该伤害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第五,法定特殊界限。即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例如,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而遭到的伤害,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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