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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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理财保险关系的不等性
财产理财保险遵循等价交换、自愿成交的商业法则。理财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与损失概率来确定各种财产理财保险的费率(即价格),从而在理论上决定了理财保险人从保户那里所筹集的理财保险基金与所承担的保险风险责任是相适应的,理财保险人与被理财保险人的关系是等价关系。然而,就单个理财保险关系而言,理财保险双方却又明显地存在着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的不平等现象。
一方面,理财保险人承保每一笔业务都是按确定费率标准计算并收取理财保险费,其收取的理财保险费通常是投保人投保标的实际价值的千分之几或百分之几,而一旦被理财保险人发生理财保险损失,理财保险人往往要付出高于理财保险费若干倍的理财保险赔款,在这种情形下,理财保险人付出的代价巨大,而被理财保险人恰恰是所获收益巨大;
另一方面,在所有承保业务中,发生理财保险事故或理财保险损失的保户毕竟只有少数甚至于极少数,对多数保户而言,理财保险人即使收取了理财保险费,也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交易双方同样是不等的。可见,理财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理财保险业务时,收取的理财保险费与支付的理财保险赔款事实上并非是等价的。而在人寿理财保险中,被理财保险人的收益总是与其投保人的交费联系在一起,绝大多数理财保险关系是一种相互对应的经济关系。 正是这种单个理财保险关系在经济价值支付上的不等性,构成了财产理财保险总量关系等价性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财产理财保险关系的建立,即是理财保险人与理财保险客户经过相互协商、相互选择并对上述经济价值不等关系认同的结果。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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