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理财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在团体理财保险经营实务中,不同险种的理财保险责任范围是不同的,如财产理财保险综合险承担的责任较宽,财产理财保险基本险承担的理财保险责任范围较窄。概括起来,团体理财保险的可保责任仍可分为如下五大类。
(1) 列明的自然灾害。如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冰凌、泥石流等。
(2) 列明的理财事故。如、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3) 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如被理财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前述列明的理财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理财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理财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3 个条件:
①必须是被理财保险人同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企业自有设备和与其他单位共有的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管道线路等供应设施。
②这种损失仅限于理财保险单列明的理财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财危险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由规定的理财保险责任以外的危险、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三停”事故对于理财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理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这种损失的对象必须是需要通过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的正常运转,才能保证财产正常存在的理财保险标的,如熔炼、冷凝、发酵、烘烤、蒸发等需要通过“三供”设备进行操作的理财保险标的。
(4) 在发生理财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理财保险标的的损失。理财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通常要求必须是在理财保险单列明的理财保险责任发生时,为了抢救理财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而造成的理财保险标的的损失,对于在抢救理财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时造成非理财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5) 发生理财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理财保险标的的损失,被理财保险人对于理财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财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只对理财保险标的的施救费用负责,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了非理财保险标的,或者理财保险标的与非理财保险标的无法分清时,理财保险人可以按照被施救的理财保险标的占全部被施救的实际的比例承担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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