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理财保险标的和理财保险金额

工程理财保险标的和理财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理财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概括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
为了方便确定理财保险金额,建筑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理财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保险风险赔偿、第三者责任 3 个部分。
(1) 物质损失。建筑工程险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以下 7 项。
① 建筑工程。它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
② 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 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理财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③ 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如办公大楼内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这些设备安装工程已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内,则无须另行投保,但应在保单中说明。该项目的理财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理财保险金额的 %,若超过 %,则按安装工程理财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 %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理财保险。
④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钻机、供电供水设备、水泥搅拌机、脚手架、传动装置、临时铁路等机器设备。
该类财产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因而应作为专项承保。其理财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即重置同原来相同或相近的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理财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⑤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⑥ 场地清理费。 指发生理财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⑦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指不能包括在以上 6 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如需投保,应列明名称或附清单于保单上。其理财保险金额可参照以上 6 项的标准由理财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 7 项之和,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理财保险金额。
(2) 特种保险风险赔偿。特种保险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保险风险赔偿则是对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保险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为控制巨额损失,理财保险人对保单中列明的特种保险风险必须规定赔偿限额。凡保单中列明的特种保险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理财保险事故,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其具体限额主要根据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该类损失记录、工程期限的长短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3) 第三者责任。建筑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理财保险人在工程理财保险期内因理财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理财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保险风险的大小商定,并在理财保险单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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