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理财保险的费率及期限与保证期
建筑工程理财保险的费率及期限与保证期
1.建筑工程理财保险的费率
(1) 厘定建筑工程险费率的依据。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理财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等条件;理财保险人本身以往承保同类工程的损失记录;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保险风险的赔偿限额。
(2) 建筑工程险费率的组成。建筑工程险的费率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①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②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③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④各种附加理财保险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⑤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对于一般性的工程项目,为方便起见,在费率构成考虑了以上因素的情况下,可以只规定整个工期的平均一次性费率。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用施工机器装置及设备必须单独以年费率为基础开价承保,不得与总的平均一次性费率混在一起。
2.建工险的理财保险期限与保证期
(1) 理财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建筑工程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工程破土动工之日或自被理财保险项目原材料等卸至工地时起,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动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若经被理财保险人要求也可从打完地基开始,但应在保单中注明。
(2) 理财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理财保险责任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作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若部分使用,则该部分责任终止。
(3) 保证期。工程完毕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现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承包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加保与否,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4) 理财保险期限的扩展时间。在保单规定的理财保险期限内,若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则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并加交规定保费后,理财保险人可签发批单,以延长理财保险期限。其保费按原费率以日计收,也可根据当地情况或保险风险大小增收适当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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