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理财保险的责任范围
家庭财产理财保险的责任范围
1) 理财保险责任
家财险的基本责任范围与团体理财保险综合险的理财保险责任范围相似,主要承保、爆炸、雷击和其他各种自然灾害,运行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以及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理财保险财产损失及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 盗窃保险风险
在家财险经营实践中,理财保险人对盗窃保险风险的承保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其作为家财险的基本责任予以承保,即将盗窃保险风险列为一般家财险中的理财保险责任;二是将其从一般家财险的基本责任范围剔除,列为特约或附加责任,由投保人选择投保。随着盗窃责任导致的赔款不断增长,一些理财保险人更重视将该项责任作为家财险主险的附加责任,凡需要在投保家财险的同时加保盗窃责任的保户,还需要与理财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获得这类保险风险保障。不过,多数城乡居民在投保家财险时,通常都会加保盗窃保险风险。
3) 除外责任
家财险中的除外责任,通常有如下项目。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辐射和核污染等。
(2) 被理财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3)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
(4) 堆放在露天的被理财保险财产,以及用芦苇、油毛毡、麦秆、帆布等材料作为外墙、房顶的简陋房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或雪灾所造成的损失。
(5)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和家禽的走失、失窃或死亡等所致的损失。
(6) 被理财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理财保险事故的损失。
(7) 其他不属于理财保险单上载明的理财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需指出的是,在国内现行的家庭理财保险条款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通常被列为除外不保的范围,这主要是因为房屋与其他生活资料等存在着性质差异,但并不意味着房屋即是不保财产,而是需要专门的房屋理财保险加以承保,或者开发出更加综合的理财保险单来承保。因此,此处未将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列入。
4) 责任期限
家财险的理财保险责任期限,采用定期理财保险方式,但按期限的长短又可以分为两类。
(1) 与团体理财保险等财产理财保险业务一样,为 1 年期理财保险业务,即从约定起保日期的零时起至期满日期的 时止,到期可以续保、另行办理投保手续。
(2) 多年期理财保险业务,即理财保险人可以同时规定几个理财保险期限,由被理财保险人加以选择确定,如 2 年期、3 年期、5 年期,甚至某些公司经营的还本家财险的责任期限可达 8年期,表现出了经营的灵活性与选择性。
除还本家庭财险外,普通家财险一般不允许被理财保险人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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