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养老金制度的保险金替代率
对于计算与收入挂钩的退休金制度的保险金的额定量,已经采用的有各种各样的公式。一般地讲,保险金从一个基数开始,为完成了一个最短合格期限后,就可以支付这笔基数。这个基数是平均工资的一个百分数,平均工资指的是工作年限期间领取的工资或最后三或十年交纳保险费期间领取的工资。如果考虑整个期间的工资,经常要给一个加权值,以考虑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的工资上涨趋势。第二个考虑的因素是提山要求者参加保险制度的时间。它是一个增值,平均年工资的l一2%,加入到基数中去,每年加一次,或超过一个最短的数以后每年加一次。
许多制度还考虑到受益人的配偶和孩子,补充一部分。
可以使养老金有一个最低和最高基准。在所考虑的工资上加一个极限,或规定一个最高百分数,或规定一个最高值,从而确定最高养老金。最低养老金也可以用相同的方式确定,或按法定最低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另外,还有些制度特别优待较低工资的工人,规定在工资范围的较低端采用较高出百分比(反之亦然)来确定养老金标准的基数。
要想比较不同国家养老金的标准是非常困难的。不过,曾经试图找出普通工人第一年养老金是前一年(即工作最后一年)平均收入的百分数。
在第102号公约以及第128号公约之内(伤残、老年和幸存者保障公约),对于全养老金来说,以前收入的替代率一般应不低于40%或50%,分别指的是工龄30年或(在资助或普通制度下)居住20年且有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配偶。
与对其他人一样,经济不景气对领取养老金的人也产生影响,但他们不如别人那样对别人产生影响或反对别人,因为养老金是他们的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收入。所以要保护领取养老金的人,使养老金的实际价值不因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减少,这是基本的要求。另外,一个采用养老金制度的国家要采取步骤,维持养老金的购买力,以保护领取养老金的人,这样并不为奇。
当今,几乎所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都定期审核养老金,经常调节养老金的定额,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
养老金的现行定额自身是否合适的问题是所有社会保险业的共同问题,有三种基本处理办法系统地或自动地调节、程序、方法和限制都列在法规中,原则调节:法律要求定期审核养老金的定额和数量,没有规定方法或程度,没有要求法定的变化,特定调节养老金法不包括任何要求,但是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地根据特定的法规修改养老金。
养老金的修改(包括原有的和新加的)有时是以消费品价格指数为基础的,以便维持购买力,有时是以工资指数为基础的,以反映劳动人口的平均工资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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