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介绍说明
一定数额的理财保险金,该数额也许大大超过投保人所付出的理财保险费;如果理财保险事故在理财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投保人将无法得到理财保险金。而就理财保险人而言,如果理财保险事故发生,理财保险人将要付出的可能大大超过所收取的理财保险费的代价,如果理财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理财保险人则可以得到投保人支付的理财保险费而无须负担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责任。可见,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获利与否均取决于理财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因此,理财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理财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基于理财保险事故的偶然性、不确定性。
理财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附合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由于理财保险经营本身有较高的技术性、科学性,理财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理财保险标的、理财保险责任、理财保险期限以及理财保险费率的确定)都是建立在科学计算的基础上,一般的投保人对此不易掌握,尤其是理财保险业务发展迅速,要求理财保险合同订立手续快捷而简便。因此,理财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往往是由理财保险人事先拟定,并且印制成格式化、标准化的理财保险单,投保人一般只能就这些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而没有拟定和充分磋商理财保险条款的自由。
显然,理财保险合同的格式性表现出合同双方的不平等交易。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各国理财保险法一般都要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理财保险条款存在疑义时,应作有利于被理财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此我国《理财保险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 《理财保险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条款应负说明、解释义务,而且还明确了理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理财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理财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理财保险险种等的理财保险条款和理财保险费率负有审批的权责,以保护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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