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人介绍说明
理财保险人即承保人,我国《理财保险法》第十条对理财保险人做出如下法律界定:“理财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理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理财保险金责任的理财保险公司。”由于理财保险合同是用于理财保险经营活动的专门性合同,所以,理财保险人是每一个理财保险合同都必然存在的一方当事人。
现代理财保险业与经济发展密切相连,为了使理财保险业健康发展,各国法律都对理财保险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要成为理财保险人,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和《理财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 理财保险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理财保险公司。 《理财保险法》第六条规定: “经营商业理财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理财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理财保险业务”。同时,《理财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理财保险公司应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可见,以上规定有两层含义:①理财保险人必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理财保险公司。②公司是理财保险人的法定组织形式,且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 理财保险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理财保险人是以公司作为自己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具备法人资格。现代理财保险中理财保险人只能是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理财保险人。理财保险人要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法人的一般要件,具体包括:①必须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理财保险人必须依照理财保险合同承担理财保险责任。理财保险人作为理财保险当事人一方,其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在理财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或给付理财保险金的义务。这是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根本目的之所在。
(4) 理财保险人须具有要求投保人缴付理财保险费的请求权。这是理财保险人区别于理财保险代理人的一个基本特征。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