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期间和理财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说明
理财保险期间和理财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理财保险期间即理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理财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被理财保险人提供理财保险保障的起迄期限。理财保险期间是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计算理财保险费的依据。理财保险期限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长短不一。
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方法:①以年、月、日计算。②以某一事件或业务过程的起止计算,如海洋货物运输理财保险,以一个航程起止期限计算。不同的理财保险合同,理财保险期限不同,如财产理财保险合同一般为 1 年,期满后可续保;人身理财保险合同的理财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有 5年、10 年、15 年等。理财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理财保险人开始承担理财保险责任的时间,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在理财保险实务中,双方通常约定以起保日的零时为理财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 时为理财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理财保险价值。理财保险价值是指理财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对理财保险标的所有的理财保险利益用货币估定的价值额。理财保险价值条款是确定理财保险责任大小和理财保险金额多少的依据。由于人身理财保险合同标的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中不存在理财保险价值条款。
理财保险价值的确定通常有 3 种方法:①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理财保险期限内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无须再对理财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理财保险标的价值额计算赔款。②由市场价格决定。即在订立合同时不确定理财保险标的的价值,只约定一个理财保险金额作为理财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度,理财保险价值按事故发生后理财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来确定,以此计算赔偿额。③依照法律规定。某些理财保险由法律规定理财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如《海商法》中就有计算船舶理财保险和国外运输理财保险价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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