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我国《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为要约和承诺,该程序适用于各类合同。而订立理财保险合同的过程,就是投保人与理财保险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协商理财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律活动。当然,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必要步骤。
1) 要约
要约,又称要约提议,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理财保险合同成立的起点和必经程序。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理财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即为理财保险合同的要约人。投保人的要约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理财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要保书(投保单)。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理财保险人也有可能成为理财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理财保险人出于开展业务的考虑, 为简化单证手续, 直接在发票上印制理财保险凭证(理财保险合同),并事先加印签章,如理财保险人在机场销售航空旅客理财伤害理财保险单,招揽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人即为要约人,投保签名的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但是,理财保险人为了招揽业务,通过业务员或理财保险代理人向客户发放各种宣传材料,不能看成是理财保险人作出的要约行为,而是要约邀请,即理财保险人邀请投保人向其提出投保要约。
2) 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说要约是理财保险合同成立的起点,而承保则是理财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由于理财保险合同要约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做出,理财保险人承保的基本形式也表现为书面形式。当理财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如实填写的投保单后,经必要的审核并与投保人协商后接受全部理财保险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即构成承诺,理财保险人即为承诺人。但如果理财保险人不同意投保人的理财保险要求,附加新的条件或者变更投保单填写的内容,应视为新要约,需经投保人对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承诺。如健康理财保险的被理财保险人经体检后,理财保险公司欲将其由标准体改为次标准体予以承保时,要求加收理财保险费(新要约),则须经投保人表示同意(承诺),理财保险合同才成立。这时,理财保险人便成为要约人,而投保人则为承诺人。事实上,理财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要经历多次磋商,直到最后对新要约的完全接受(要约—新要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理财保险合同成立后,理财保险人应当及时签发理财保险单或其他理财保险凭证。在实践中,理财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和投保人交付理财保险费的情况下,即使理财保险人未签章明示承保,也应视为理财保险人接受要约,理财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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