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防灾防损义务,是指在理财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为维护理财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止灾害的发生,避免损失。施救义务,是指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应积极组织施救,以减少损失。由于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往往最了解理财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而当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一般也先于其他人知道出险情况,能更有效地防止灾害或减少损失,因此,防灾、防损和积极施救是现代理财保险经营的重要内容。我国《理财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被理财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理财保险标的安全,”同时,又于第四十二条规定: “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被理财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防灾防损,维护理财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理财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理财保险费或者解除理财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只有在主观上已经知道理财保险事故发生,而客观上没有施救行为时,才构成违反施救义务。由此所造成扩大的损失,理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是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向理财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理财保险金时,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应提供的能够确认理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些证明和资料包括理财保险单、批单、提单、损失清单、检验报告及其他有效单证和证明材料等。理财保险人依照理财保险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为了骗取理财保险金,伪造、编造与理财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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