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说明
理财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理财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理财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理财保险合同通常无法即时履行,特别是一些人寿理财保险合同,期限长达几十年,难免会有情况变化。因此,各国理财保险法均有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变更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切实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理财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理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理财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理财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可见,变更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理财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效力的变更。
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理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理财保险人除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和被撤销外,一般不会发生变更。
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理财保险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不发生变更。
1) 财产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财产理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的变更主要是由于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所导致的理财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引起的。在我国,财产理财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程序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对一般的财产理财保险,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得到理财保险人的同意,并且必须由理财保险人在原理财保险单或理财保险凭证上做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理财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于货物运输理财保险,特别是国外货物运输理财保险,按照国际惯例,理财保险单或理财保险凭证随理财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转移,无需得到理财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以利于商品流通。
2) 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但人身理财保险在一些法定情形下,也会发生理财保险人的变更从而导致理财保险合同的转让。《理财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经营有人寿理财保险业务的理财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理财保险理财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理财保险业务的理财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理财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理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经营有人寿理财保险业务的理财保险公司接受。”在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往往由于死亡、债权转让等原因而引起变更。在团体人寿理财保险中,由于员工流动,就会产生被理财保险人变更,如企业为其职工投保健康理财保险,在理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工调离该企业,就可能发生被理财保险人变更。由于人身理财保险合同理财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人身专有性,决定了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不发生理财保险标的的转让。因此,人身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别于财产理财保险合同,不以理财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前提,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不必征得理财保险人的同意,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财保险人。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